《起重機械許可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鍋爐安裝許可證-壓力容器許可證-閥門許可證》
1 總 則 1.1 目的和依據(jù) 為規(guī)范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則。 1.2 型式試驗含義 本規(guī)則所稱的起重機械型式試驗是指在制造單位完成產品全面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由經(jīng)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根據(j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產品是否滿足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而進行的審查、檢查、試驗,以驗證其安全性能所進行的活動。 1.3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則適用于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具體范圍見《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目錄》(附件 A)。 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大型起重機械,其產品范圍見《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大型起重機械目錄》(附件 B)。 1.4 型式試驗要求 實施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起重機械產品,其型式試驗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證后、產品投入使用前進行。 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型式試驗: (1)制造單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內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產品型號或者規(guī)格(主參數(shù))超出型式試驗覆蓋范圍的; (3)其他影響產品安全性能,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1.5 產品型號及覆蓋要求 型式試驗按照品種、型號和規(guī)格(主參數(shù))進行試驗,同一品種不同型號的產品應當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品種同一型號的產品,其主參數(shù)由高向低覆蓋。 規(guī)格(主參數(shù))表示方法見《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規(guī)格(主參數(shù))表示方法》(附件 C)。 2 程序和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型式試驗場所 2.1.1.1整機試驗場所 整機(樣機)的型式試驗應當在型式試驗機構的實驗室進行,由于樣機的結構尺寸等原因無法在實驗室進行的,可以在制造單位試驗場地或者使用現(xiàn)場進行。在使用現(xiàn)場進行的型式試驗,應當經(jīng)使用單位同意;按規(guī)定需要告知的,應當向樣機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xù)。 同一使用場地,需要安裝兩臺(套)以上同品種、同型號的樣機,可以同時安裝并選取一臺(套)進行型式試驗。 2.1.1.2安全保護裝置試驗場所 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應當在型式試驗機構專用的實驗室進行。 依附在塔式起重機上不可拆卸的自動停止型的力矩限制器、隨工程項目進口的起重機械上配置的且通過拆除進行型式試驗后無法恢復原狀的安全保護裝置,可以不單獨進行型式試驗,但是應當納入整機型式試驗項目中,以驗證其與整機的匹配性。 2.1.2型式試驗現(xiàn)場條件 2.1.2.1樣機試驗條件 樣機試驗時,試驗條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試驗的動力源、環(huán)境溫度、海拔高度、風速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2)現(xiàn)場環(huán)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蝕性氣體; (3)在試驗現(xiàn)場場地周圍設置安全警戒線,試驗場內有安全防護措施; (4)基礎和軌道符合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5)試驗載荷與其標定值誤差為±1%。 2.1.2.2安全保護裝置試驗條件 安全保護裝置試驗時,試驗條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實驗室的環(huán)境條件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要求; (2)試驗載荷與其標定值誤差為±1%。 2.1.3 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申請型式試驗的單位(境內是指制造單位,境外是指制造單位授權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申請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如下: (1)對設計文件的正確性負責; (2)對型式試驗樣機及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3)對樣機進行全面試驗驗證并自檢合格,以確定樣機安全性能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 (4)對樣機所選用安全保護裝置、部件的功能、性能、適用范圍與整機的匹配性負責; (5)提供試驗場地、試驗載荷等試驗條件,并對試驗現(xiàn)場的安全負責(對于不在型式試驗機構實驗室內進行的); (6)委派相關專業(yè)人員在試驗現(xiàn)場配合試驗工作,參加試驗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符合有關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規(guī)定。 2.1.4型式試驗機構責任與義務 (1)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型式試驗; (2)至少委派兩名具有相應型式試驗資格的人員參加型式試驗; (3)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定相應的作業(yè)指導書和統(tǒng)一的原始記錄表格,并且在本單位正式發(fā)布實施; (4)對型式試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正確性負責; (5)樣機及所提供相關資料涉及商業(yè)或者技術秘密的,應當按照申請單位要求予以保密或簽訂保密協(xié)議。 2.2 型式試驗程序 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申請,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出具報告和證書,平臺信息公示。 2.2.1 申請 申請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申請單》(格式見附件 D); (2)制造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經(jīng)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境外制造單位授權證明文件; (4)生產許可證(實施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 (5)樣機(或樣品)總圖、照片等辨識資料。 前款資料經(jīng)雙方確認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在《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申請單》中簽署意見,并及時返回申請單位。 注 2-1:申請單位與型式試驗機構雙方應當依據(jù)《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類別、 品種,及相應標準,確認該產品是否在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范圍內;確認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在本規(guī)則 附件 A 的范圍內。 2.2.2 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 2.2.2.1樣機見證資料 申請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自檢合格報告; (2)整機所配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實物與型式試驗證書或報告相符; (3)已按規(guī)定辦理安裝告知; (4) 樣機銷售合同,生產計劃,派工單,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記錄,主要受力結構件自制見證材料,產品出廠隨機文件和清單,運輸證據(jù),相應發(fā)票及付款憑證等與實物一致。 2.2.2.2樣機確認 型式試驗樣機應當為本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樣機所采用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應當為本制造單位所制造。 型式試驗人員到達試驗現(xiàn)場后,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類別、品種及相應標準識別樣機的品種、型號和規(guī)格(主參數(shù)),并檢查樣機與設計文件的一致性;根據(jù)申請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確認樣機是否為制造單位所制造。 確認樣機見證資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進行型式試驗。如果發(fā)現(xiàn)制造單位有提供虛假樣機等違法行為時,型式試驗人員應當立即終止型式試驗。境內制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發(fā)證機關書面反映情況;境外制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局書面反映情況。 注 2-2:本規(guī)則中的虛假樣機特指申請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的非本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 2.2.2.3樣品抽樣 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型式試驗機構在申請單位經(jīng)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成品庫中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抽樣及管理要求見《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抽樣及管理要求》(附件 E)。 2.2.2.4技術資料審查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起重機械技術資料審查項目和要求》 (附件 F)提供樣機技術資料,并對技術資料的正確性進行簽字確認。 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附件 F 的要求進行技術資料審查,并對技術資料與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一致性負責。 型式試驗機構和型式試驗人員應當對審查的技術資料保密。 樣機的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主要機構圖由申請單位和型式試驗機構各封存一套,并在封條上雙方簽字,制造企業(yè)蓋章,長期保存。 2.2.2.5檢查和試驗 (1)型式試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試驗作業(yè)必需的防護用品,并遵守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2)檢測儀器應當經(jīng)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內; (3)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起重機械檢查項目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G)、《起重機械試驗項目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H)、《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檢查和驗證項目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J)、《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項目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K)進行檢查和試驗。 起重機械上所附設的升降裝置和起重設備,作為整機的一部分,納入整機的檢查和試驗。 2.2.3出具報告與證書 2.2.3.1記錄 型式試驗時,型式試驗人員應當記錄型式試驗場所的條件和審查、檢查及試驗結果。填寫原始記錄時,有量值要求的項目應當填寫實測數(shù)據(jù),無量值要求的項目應當用文字表述試驗狀況和結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圖的,應當附上表格或者附圖,保證原始記 錄的可追溯性。原始記錄應當由型式試驗人員簽字,并注明日期。 2.2.3.2結論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全部項目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判定為型式試驗合格; (2)型式試驗出現(xiàn)不合格項目時,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由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現(xiàn)場驗證,整改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型式試驗合格。如果整改后仍出現(xiàn)不合格 項目或超過 6 個月未完成整改的,判定為型式試驗不合格。 2.2.3.3報告和證書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完成型式試驗后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 (格式見附件 M),《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一式三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申請單位兩份。型式試驗報告應當由試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并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 (或公章)和騎縫章。 型式試驗合格的,型式試驗機構還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格式見附件 N)!短胤N設備型式試驗證書》一式四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申請單位三份。 對于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有附加條件限制的,在其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中應當注明對產品附加限制的具體內容。 在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現(xiàn)場進行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人員在型式試驗結束或中止試驗后,在離開試驗現(xiàn)場前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意見書》(格式見 附件 L),告知申請單位型式試驗后的現(xiàn)場意見和結論。 2.2.3.4結果異議處理 申請單位對型式試驗結果有異議時,應當在取得《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后 5 個工作日內向型式試驗機構提出,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回復。 2.2.4平臺信息公示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后 20 個工作日內,將報告和證書上傳至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公示平臺。 2.3 安全保護裝置一致性核查 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首次型式試驗合格后,制造單位應當每 4 年內向型式試驗機構提出一次一致性核查申請。一致性核查的產品應當在型式試驗證書覆蓋范圍內,并由型式試驗機構在制造單位經(jīng)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成品庫中隨機抽取。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產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按照產品型式試驗要求對所核查的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對核查結論合格的產品更新型式試驗證書。 2.4 變更 境內制造單位或境外制造單位(含代理機構)名稱發(fā)生變更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持企業(yè)注冊登記變更的相應資料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jīng)型式試驗機構核驗并確認后,在型式試驗報告的“變更情況頁”上注明名稱變更情況,并加蓋型式試驗機構 試驗專用章(或公章)。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型式試驗報告上傳至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公示平臺。 3 附 則 3.1 起重機械型號含義 起重機械型號是指主要受力結構件(特指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jié))結構形式相同,主要配置(特指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形式相同的一種機型的代號。其代號由產品品種(型式)、結構形式、主要配置等組成,并用字母表示。 注 3-1: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主梁指縱梁、橫梁,主支撐腿指立柱。 注 3-2:產品型號由制造單位根據(jù)產品特征編制。 3.2 解釋權 本規(guī)則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負責解釋。 3.3 施行日期本規(guī)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guī)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305 號)、《橋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2-2007)、《門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 (TSG Q7003-2007)、《塔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4-2006)、《流動式起重機型 式試驗細則》(TSG Q7005-2008)、《鐵路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6-2007)、《門 座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7-2007)、《升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8-2007)、《纜索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9-2007)、《桅桿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Q7010-2007)、《旋臂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1-2006)、《輕小型起重設備型 式試驗細則》(TSG Q7012-2008)、《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3-2006)、《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4-2008)、《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 步優(yōu)化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的意見》(國市監(jiān)特設〔2018〕23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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